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一)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并采取防护性措施;
(二)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监测;
(三)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防渗漏监测;
(四)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取水工程建设方案;
(三)水文地质条件;
(四)取水地点、取水目的;
(五)取水的起始时间、取水量;
(六)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
(七)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大姚南山坝工业用地以工业用地地价出让,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折算到1年期价格确定。产业项目用地根据项目类型、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
——摘自中共大姚县委办公室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大姚县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办发〔2022〕6号)
国内投资企业申办程序
外资企业申办程序
答: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发布)等。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性植物检疫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制度体系。
答: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植物、植物产品贸易。其重要性表现在:第一,植物检疫是农业生产安全的保障。通过开展检疫,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安全,防止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了广大未发生区的安全;通过开展发生区的防治灭杀,有效遏制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第二,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安全的保障。近年来,植物检疫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不断提升我国植物检疫安全水平,确保出口农产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植物检疫要求,突破了一些国家的检疫技术壁垒,确保了我国农产品的顺利出口。 第三,植物检疫是生态安全的保障。植物检疫通过预防和控制植物检疫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避免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未发生区植被的危害,避免了农药等的使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