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12)中,将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1262”机制,全称为“1262”精细化预报与响应联动机制,主要有两层含义:
一是预报预警。各级气象部门按规定开展强降水“1262”递进式预报预警工作,即:提前12小时预报强降水(大于50毫米)落区精细到县,提前6小时、提前2小时预报强降水(大于50毫米)落区精细到乡镇,并根据与防办提前商定的渠道及时发送。
二是响应联动。各级防指根据气象递进式预报预警及时指挥调度,分别做好以下风险防范应对工作:
当接到12小时强降水(大于50毫米)预报预警的县市、乡镇,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防范措施:
1.研判降雨情况,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包乡包村干部进驻重点防御乡镇、村(社区)。
2.通知危险区域群众,密切关注天气动态和预警信息,做好转移避险的准备。
3.组织人员对水库、坝塘、沿河低洼地带、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陡边坡、山洪沟口、切坡建房点、农用房、土坯房、老旧房、山区工地、低洼地带居民集中区等重要风险部位进行排查巡查。
当接到6小时强降水(大于50毫米)预报预警的县市、乡镇,在已采取应对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防范措施:
1.包乡包村干部与当地干部、责任人提前转移危险区域的独居老人、伤残人士、留守儿童、病人等特殊群体。
2.综合研判风险,向重点防区预置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设备。
3.加强巡查防守,重点部位落实专人值守。
4.适时关停关闭景区景点和旅游项目,疏散游客。
5.适时关停关闭在建项目工地,转移施工人员。
6.做好已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严防回撤回流。
当接到2小时强降水(大于50毫米)预报预警的县市、乡镇,在已采取应对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防范措施:
1.组织包乡包村干部全面转移位于危险区域、生命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的人员。
2.在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及必要的防灾救灾、应急值班值守力量前提下,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市、停运等必要措施,严格控制人员户外活动。
3.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在地方政府指挥和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有序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实际控制人,通常指虽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第3号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建流程是市级→省级→国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