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可以请“独生子女父母护理照料假”20天。
1.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五)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享受对象: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孩、三孩(0-3岁)。
享受标准:按年发放800元育儿补助。
资格认定标准:
1.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2.生育的二孩、三孩必须是2023年1月1日零时后出生。
3.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大姚县。
4.在符合政策生育前提下,生育多包胎的,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的均可享受育儿补助。
5.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
申报:
1.凡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的子女,均可享受育儿补助,按年度一次性发放。首次申报一次性生育补贴认定后即可享受育儿补助,无需再次申报审核。
2.每年年审一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不符合条件的作动态退出处理(子女死亡、户籍迁出楚雄州等情况)。
1.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98天+60天=158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1.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发生独生子女死亡,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在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符合条件的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慰金。标准:5000元每户,离婚的单亲家庭2500元每户,丧偶的单亲家庭5000元每户。
2.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符合条件的纳入。依法生育的独生子女达3级以上伤残的父母,每人每年补助5520元;依法生育的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补助7080元。
申报程序: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特别扶助申报表》并提交有关材料,社区(居)委会初审;社区(居)委会初审、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乡镇审核;乡镇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县市卫生健康局审批。
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