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98天+60天=158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1.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发生独生子女死亡,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在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符合条件的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慰金。标准:5000元每户,离婚的单亲家庭2500元每户,丧偶的单亲家庭5000元每户。
2.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符合条件的纳入。依法生育的独生子女达3级以上伤残的父母,每人每年补助5520元;依法生育的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补助7080元。
申报程序: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特别扶助申报表》并提交有关材料,社区(居)委会初审;社区(居)委会初审、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乡镇审核;乡镇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县市卫生健康局审批。
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 实施范围。全省州 (市) 域内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含省属医疗机构。
(二)实施对象。参加基本医保的农村低收入人口 (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其它农村低收入人群)和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所有实施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在州(市) 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对经基层首诊转诊的所有实施对象,在州(市)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二、实施内容及流程
享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的实施对象,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即可住院治疗;出院时,仅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具体实施内容和流程与云卫医发 [2017] 21 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持一致。
享受对象:符合政策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0-3岁),含生育多胞胎的。
享受标准:婴幼儿购买意外伤害险给予每人每年50元参保补贴。
资格认定标准:
1.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2.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必须是2023年1月1日零时后出生。
3.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楚雄州。
4.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
享受对象: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孩、三孩。
享受标准:二孩发放2000元,三孩发放5000元。
资格认定标准:
1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2.生育的二孩、三孩必须是2023年1月1日零时后出生。
3.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楚雄州。
4.在符合政策生育前提下,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一次性生育补贴(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一次性生育补贴(多胞胎中三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5.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
申报地点:向子女户口登记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时限:符合享受条件的应于孩子出生一年内进行申请,逾期申请不再受理。
所需要件:1.夫妻双方身份证。2.户口簿。3.结婚证。4.出生医学证明。5.再婚夫妻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