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居住地应主动远离、避开山洪灾害危险区;二是要加强学习,应尽量了解山洪灾害防御常识,掌握自救逃生的要求;三是明确转移避险各项准备,明确预警信号、要熟悉周边环境和避险路线、周边标识标牌,在强降雨或灾害发生前提早做好有关准备,收到预警转移信号或遇有紧急情况时,迅速按预定的躲灾避险的路线向安全地点转移;四是强降雨会发生危险时做好预报预警,加强山洪易发区巡查,尤其是夜晚,如有异常,及时预警,迅速脱离现场,就近选择安全地方落脚,并设法与外界联系,做好下一步救援工作;五是野外活动、强降雨时要主动避开沟渠、凸岸及陡峭的山坡,尽量选择距离村庄较近的安全区,避免危险区,保证安全;六是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加灾险投保,尽量减少灾害损失,提高灾后恢复能力。
河湖管理范围指河道两岸管理范围线之间的范围,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了河流健康、行洪畅通、河势稳定和水利工程安全而划定的河道管理区域。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上的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任。
河湖岸线保护区是指岸线开发利用可能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重要枢纽和涉水工程安全等有明显不利影响的岸段。河湖岸线保留区是指规划期内暂时不宜开发利用或者尚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为生态保护预留的岸段。河湖岸线控制利用区是指岸线开发利用程度较高,或者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可能造成一定影响,需要控制其开发利用强度、调整开发利用方式或者开发利用用途的岸段。河湖岸线开发利用区是指河势基本稳定、岸线利用条件较好,岸线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岸段。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确:为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取得实效,水利部部署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对围垦河湖、非法侵占水域岸线、非法采砂、乱扔乱堆垃圾、违法违规涉河建设项目等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
依照《水法》规定,凡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包括地表水资源费、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资源费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
1.取水许可申请书;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2份);3.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4.授权委托书(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