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厅结合全省公安机关执法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关于“到2023年底前,全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有关要求,为推进全省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履行公安行政管理职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省公安厅按照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有关要求,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相对统一的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避免和减少行政处罚裁量的随意性,切实保障公安行政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和秩序。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
(三)《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8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8〕17号)等。
(四)公安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职能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制定过程
省公安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按照“依法科学合理和符合执法实际需要”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行政处罚裁量有关指导意见等规定,组织研究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经在“云南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审议稿),已经省公安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为一般适用原则和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两部分。“一般适用原则”部分共14条,主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适用要求、监督管理等作了一般性规定,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及民警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共6章,主要对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反恐怖主义行政管理、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禁毒行政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移民和出境入境管理等日常执法活动中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细化,涉及公安行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共33部、291条,包含395项具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违法行为名称、法律依据、裁量基准三项内容逐条制定,裁量基准项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对处罚裁量幅度空间较大的,一般按照情节轻重情形划分为2-4个裁量阶次和相应执法尺度的处罚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涉及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符合裁量权基准制定要求和执法实际需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体例格式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由于涉及内容较多,因此采用了word文档格式进行编制,包含一般适用原则和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两个部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对涉及的违法行为按照公安行政管理领域分别以章节体现,条目序号按顺序连续排列。
二是适用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后,省公安厅根据全省公安机关实际适用情况和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及上级机关有关处罚裁量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进行研判,综合评估,按照制定程序规定适时进行修订调整和公布实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202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云公交〔2024〕35号),为方便贯彻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推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透明、公正、公开,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和省统计局提供的202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联合制定202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正文部分。一是明确了云南省2023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19类行业门类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二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凡是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三是明确了参照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参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有关费用计算。
(二)附件部分。共2个附件,第一个附件是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用开支标准,明确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和其他人员等3类人员每人每天的费用标准,以及全省16个州市按照一类地区、二类地区分类的具体情况。第二个附件是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明确了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具体标准。
(此件有效期为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服务指南共列9类49条。主要涵盖出生登记、收养登记、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居民获准入境定居、获批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等5类常住户口登记业务;死亡注销、参军服现役注销、出国境注销等3类常住户口注销登记;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新兵、士兵退出现役、军队干部复员、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安置、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等6类常住户口恢复登记业务;人才落户、自有房屋、租房、合法稳定就业、大中专学生招生(转学)、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肄业、结业)、现役军人家属户口、返乡村原籍、乡村地区分户、乡村地区户口迁移等13类户口迁移登记业务;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登记和变更(更正),籍贯、出生地登记和更正,以及其他户口登记事项登记和变更(更正)等12类户口登记事项登记及变更(更正)业务;居民身份证申领、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公安户政窗出具证明文件等8类户籍业务。
《清单》包含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等三张事项清单,涉及公安行政管理执法事项41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37项、不予行政强制事项4项。具体如下:
(一)不予处罚事项27项:涉及网安、禁毒、交警、机场公安局等部门警种行政管理事项。
(二)从轻处罚事项10项:涉及禁毒、交警、机场等部门警种行政管理事项。
(三)免予行政强制事项4项:涉及交警行政管理事项。
《清单》包含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等三张事项清单,涉及公安行政管理执法事项41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37项、不予行政强制事项4项。具体如下:
(一)不予处罚事项27项:涉及网安、禁毒、交警、机场公安局等部门警种行政管理事项。
(二)从轻处罚事项10项:涉及禁毒、交警、机场等部门警种行政管理事项。
(三)免予行政强制事项4项:涉及交警行政管理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提出要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二)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制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三)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要求。近年来,我省公安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违法犯罪的同时,落实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包容审慎执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实行包容监管和柔性执法,教育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改正,主动消除、减轻违法危害后果,鼓励企业经营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推动稳经济、促发展、保民生,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