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提出要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二)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制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三)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要求。近年来,我省公安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违法犯罪的同时,落实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包容审慎执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实行包容监管和柔性执法,教育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改正,主动消除、减轻违法危害后果,鼓励企业经营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推动稳经济、促发展、保民生,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最高时速≤25km/h
整车质量(含电池)≤55KG
须有脚踏骑行能力
电机功率≤400瓦,
电池标称电压≤48伏
超过以上指标的
都不属于电动自行车
应该划归“电动轻便摩托车”or “电动摩托车”
按照驾驶证准驾车型来说,要考E或F照
电动自行车从根本上说是带有电动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如果没有脚踏骑行功能,电动自行车在产品形态、动力来源、使用方式等方面就与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存在本质的区别,也就无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根据国际经验看,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只有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两轮车才能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为此,新标准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1、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从而消除了“非否决项”留下的漏洞;
2、在对近几年电动自行车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增加了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安全内容;
3、对最高车速和蓄电池提出了防篡改(防改装)要求,不给产品出厂后提高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留下空间;
4、对外形尺寸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前后轮中心距、车体宽度和鞍座长度等指标,防止车辆超长、超宽,同时避免电动自行车搭载成年人造成安全隐患;
5、增加了淋水涉水性能要求,保证了雨天骑行时的电气安全
6、六是增加了车速提示音,解决了群众诟病的电动自行车声音小、速度快,从背后靠近时不能提前预警的问题
7、增加和完善了说明书的编写要求,内容须包括提示骑行者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和使用安全,骑行前进行检查等。
“超标车”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其部分关键技术指标超出了电动自行车标准的规定,且动力性能明显高于其他非机动车,在司法实践中会被判定为机动车,从而使驾驶人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
例如,2015年,北京的任先生骑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一位步行横过道路的老人撞倒,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任先生所骑电动车最高时速超20km/h,超出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认定为机动车,任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当地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使等罪对任先生提起公诉。
2018年5月15日,国家工信部发布了最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新的标准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强制执行。
2018年北海电动车已经超过20万辆,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是1999年发布实施的,到现在已经过了将近20年的时间。
市面上的“电动车”性能早就超越了电动自行车的界限,逐步变成了“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