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下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
1.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用的,现役军人(武警)提干的;2.安置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3.在享受后期扶持期死亡的;4.服刑期间(缓刑除外)的;5.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6.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的征地拆迁人口。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后期扶持的范围和对象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性核定,不再调整。
大中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或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的水库和水电站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