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面向所有农村地区、所有农村户籍人口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含同步搬迁)等已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识别为监测对象;城市规划区居住的农转非人口中,没有享受城市低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城镇相关保障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识别为监测对象。
答: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所属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所属县(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送达方式。
(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及发证: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15个工作日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当面或者书面说明理由。
答: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需要办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请单位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16)的规定要提交《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技术资料。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组织考核,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要求考评合格,完成审批后即可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计量技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要求提交申请和相关技术资料。经过技术考核结论为合格,完成审批后即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项计量授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第二十一条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