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为切实解决部分蛙类交叉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保护管理主体,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加强蛙类资源保护,2020年5月28日,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下发《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2020年7月24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下发《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云农渔〔2020〕13号),通知先后均明确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根据通知,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林草部门不再作为野生动物进行管理,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水生动物进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云南省林草部门规定: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参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管理。自2023年 5月 1 日起,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不再办理人工繁育许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向人工繁育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大姚县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长期在大姚县投资经商和外来务工的人员及子女均可在大姚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现场受理报检后,分析疫情,明确检疫要求,确定现场检疫时间;
2.按《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的,下达《检疫处理通知单》;
3.《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4.根据以下之一条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a)对从无《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中所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县调出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经核查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b)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有效期内中转换的原《植物检疫证书》,经核查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c)根据现场检疫结果,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d)根据室内检验结果,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e)根据除害处理后的检验结果,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对产自于松材线虫病疫区的松属木材及其加工品,确认经取得松材线虫病除害处理资格的企业进行除害处理后,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