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时应提供材料:
1、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2、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含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工程预算、工程进度计划、修缮涉及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及拟分摊情况说明);
3、使用方案征询意见书(需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4、使用方案征求意见决议;
5、维修和更新改造前的项目照片。
二、竣工验收后应提供的材料:
1、招标会议记录及中标通知书;
2、施工合同;
3、工程质量监理意见或证明;
4、工程造价审核报告或证明;
5、工程决算书;
6、工程结算发票;
7、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及维修后的照片资料;
8、经相关业主签字认可的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9、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同意使用。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文件,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为: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7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
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