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撤销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主要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村改居”条件的村委会提出改为居委会的建议。
2、拟实施“村改居”的村委会,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村改居”建议后,应组织召开原建制村村民会议,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村改居”建议进行讨论表决。通过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改居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拟改居村委会提出的书面改居申请和村民会议表决材料审查研究后,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名义,用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撤销村委会设立居委会申请,并将村委会提出的书面改居申请和村民会议表决材料附在文件之后,一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4、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有关申报材料后,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经审核,符合条件和法定程序的予以批准,并发出批复文件。
5、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撤销村委会设立居委会的批复后,应及时设立社区居委会,适时指导“村改居”社区选举产生新的社区居委会,划分居民小组,配齐各下属委员会,健全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
设定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云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除本章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已明确规定审批权限的名称以外,其他名称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许可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过程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工作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在实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惠民殡葬减免及补助对象
1. 具有大姚县户籍的亡故人员(除财政供养人员);
2. 特殊困难群体(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
补助标准
1.免除具有大姚县户籍除财政供养人员外亡故人员的遗体接运费火化费(现场减免);
2.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具有大姚县户籍的亡故人员,火化并进入公墓或骨灰堂安葬的,一次性给予3600元补助;
3.特殊困难群体(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亡故后,遗体火化并入公墓安葬的,在3600元补助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1000元火化补助;
申领方式
1. 亡故人员火化并进入公墓或骨灰堂安葬后,亲属到村委会(社区)或乡镇,填写大姚县火化入公墓安葬补助申请表,并提交附件材料,由乡镇审核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2. 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发放补助资金。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爱心人士积极参与到各种救助行动中。他们通过提供帮助和支持,为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带来了希望和温暖。
我县社会救助是一个长期致力于为困境中的人们提供帮助的组织。我们通过电话提供咨询和援助,并协助受困人员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如果您遇到任何困难或需要帮助,请拨打以下社会救助热线:
大姚县社会救助股求助电话  | 
  |||
序号  | 
   区号  | 
   县(乡镇)  | 
   求助电话  | 
  
1  | 
   0878  | 
   大姚县民政局  | 
   6223961  | 
  
2  | 
   金 碧 镇  | 
   6218286  | 
  |
3  | 
   石 羊 镇  | 
   6371001  | 
  |
4  | 
   六 苴 镇  | 
   6386006  | 
  |
5  | 
   新 街 镇  | 
   6385001  | 
  |
6  | 
   龙 街 镇  | 
   6383088  | 
  |
7  | 
   赵家店镇  | 
   6384009  | 
  |
8  | 
   三岔河镇  | 
   6375058  | 
  |
9  | 
   昙 华 乡  | 
   6387049  | 
  |
10  | 
   桂 花 镇  | 
   6308088  | 
  |
11  | 
   湾 碧 乡  | 
   6301078  | 
  |
12  | 
   三 台 乡  | 
   6376039  | 
  |
13  | 
   铁 锁 乡  | 
   6377018  | 
  |
(1)办理程序:家庭或个人申请(1-3个工作日)→乡镇调查审核公示(10个工作日)→县民政局审核确认(10个工作日)→长期公布;
(2)所需材料:申请书、困难举证材料(如因病因残因灾等相举证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照片等)。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2.有就业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人员;
3.拒绝工作人员调查,隐瞒、弄虚作假或不提供真实情况的;
4.其他不应给予救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