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为切实加强对三类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的技术指导,水利部办公厅已印发《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划定技术指南》《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划定技术指南》《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三项技术指南,明确了三类水土保持重点区域的划定程序、指标等。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等两类水土保持重点区域,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定,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和流域管理机构汇总审核;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由县级组织划定和公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等水土保持重点区域的管理要求。《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规定了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的具体工作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明确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名录,按照《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划定技术指南》,综合考虑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成效,以小流域为单元,组织开展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落地工作;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划定技术指南》,充分衔接生态保护红线、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组织开展划定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规定的禁止开垦坡度,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按照《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开展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
对于生产建设单位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除依法实施查处外,可参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此外,还需关注是否存在违反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责任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约谈、通报、纳入重点监管名单、信用惩戒等方式,对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责任单位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