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符合条件的,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出现机动车驾驶证在清分日期过后分数未清零的情况,一般是由于在清分日期当天才缴纳罚款或者超过清分日期未缴纳罚款造成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 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建议驾驶人在每年的清分日期前一周处理完毕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避免出现逾期未缴纳导致记分转入新的记分周期的情况。已发生该情况的驾驶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的学法减分来减免驾驶证记分。
需要先进行驾驶证审验学习后方可进行期满换证办理。
本记分周期内记分为1-8分的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登“交管12123”APP进行网络审验学习。学习完毕并审核通过再办理期满换证。
本记分周期内记分为9-11分的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登“交管12123”APP预约现场审验教育,并按照预约时间持身份证和驾驶证到预约地点参加学习。学习完毕并审核通过再办理期满换证。
信访人走访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对共同信访事项走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