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优惠。从事个体经营,有增值税、个税等减免。
(二)贷款支持。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小微企业也能申请。
(三)场地支持。各地会支持灵活就业,有的地方政府开发的场地会免费提供部分场地给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经营。
(四)创业培训。免费参加“马兰花”等创业培训,提升能力。还有创业园地提供孵化服务。
(一)省属及以下国企每年新增岗位不少于5%定向招录(聘)退役军人!
(二)鼓励民企专招、直招退役军人。积极招用的企业家在推荐任职时优先考虑。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能享受税收减免!组织培训还能申领培训补贴。
(三)公安辅警、消防员(国家消防队伍拿出1/3名额或管协管等岗位都会拿出一定比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
(一)教育系统。每年中小学教师招聘都会设置岗位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学校行政、工勤岗优先安置转业军官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还可以去从事国防教育辅导员、军训教官、校园安保等。“特岗教师”等基层项目招聘也会面向退役军人。
(二)乡村振兴。鼓励复学的优秀退役军人参选村“两委”班子,边境地区比例还会提高。鼓励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一村一名大学生”等计划。农业经理人、乡镇调解员等招聘也会面向退役军人。 返乡创业,搞合作社、办企业都有政策 支持。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是新中国事业取得胜利的保证,团结奋斗的价值理念深深融入并深刻影响着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和日常行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不能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一个民族也不能少。新征程上,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一条主线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对民族工作的要求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一个坚定
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贯彻党的民族理论政策。
两个共同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广袤疆域,共同创造了悠久的中国历史、灿烂的中华文化,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我国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奋斗历程是中华民族强大凝聚力和非凡创造力的重要源泉。
三个离不开
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五个认同
让各族人民增强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五个维护
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
马克思主义“五观”
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
六个相互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民族团结稳定、和睦相处是民族工作的基本前提。历史告诉我们,在多民族国家,只有民族团结,才能实现民族解放,才能建设好国家,才能有幸福生活。民族团结是福,分裂动乱是祸。没有安定团结的大局,一切将无从谈起,因此,民族团结是民族工作的生命线,要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来做。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各族干部群众都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像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
八个坚持
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贯彻党的民族理论政策。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科学内涵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根本保障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族工作成功的根本保证,也是各民族大团结的根本保证。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只要我们牢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任何人任何政治势力可以挑拨我们的民族关系,我们的民族团结统一在政治上就是有充分保障的。
(国家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农村居民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或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份的社区;依法承包经营土地(包括田、地、山、水等)或符合土地承包政策但由于其他原因暂未承包的;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被本村村民依法收养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其他将户口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需注意,有的户口虽然登记在农村,但已被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录用为长期固定工作人员,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不能享受奖励扶助和“奖优免补”等政策,原已享受的不再继续享受。
1.独生子女家庭:需满足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5年12月31日前),且在2021年12月3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
2.其他计划生育家庭:未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的家庭。
3.符合政策生育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