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充分运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目前“三线一单”数据共享与应用系统服务功能已基本完善,可提前为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可研论证阶段提供决策指导,优化工程方案和选址选线,防止出现不符合法定规划、产业政策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禁建要求等触及法律“底线”问题。
二是指导产业园区内项目环评文件内容简化。对于已按规划环评意见优化规划方案的园区,入园项目环评可以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论述;指导建设单位共享共用当地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数据和产业园区已有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数据。
三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占全国环评审批数量的90%以上,其中大部分是中小企业,是当前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取消评价等级判定、模型预测,简化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切实缩短报告表编制时间,降低编制成本。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问:企业应该怎么起名呢?
答: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俗称“四段式”。例:上海张三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区划名称”一般是指“上海”或“上海徐汇”等;“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确定;“组织形式”应当与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一致。本市企业可以通过“一网通办”—“上海企业登记在线”自主申报企业名称。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问: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有什么要求?可以用“徐汇区”作为行政区划吗?
答: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不得单独作为行政区划。根据商业惯例等实际需要,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应当加注括号。例:“张三(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或“张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九条
问:名称中的字号有什么要求呢?可以用繁体字吗?
答: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的规范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不可出现异体字、繁体字和阿拉伯数字,一般不建议字数过多。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条
问:为什么有的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带括号,有的又不带呢?
答: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组织形式无需带括号。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问:通过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系统会告诉我一个比对结果,这就是我的企业名称审核结果吗?
答:系统仅对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是否含有禁限用字词、是否涉及相同相近等情况作出说明提示。无论比对是否通过,都可以继续提交申报,最终以登记机关审核结果为准。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问:企业取名还有什么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吗?
答: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不得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法律、行政法规和《实施办法》禁止的其他情形。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