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产建设单位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除依法实施查处外,可参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此外,还需关注是否存在违反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责任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约谈、通报、纳入重点监管名单、信用惩戒等方式,对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责任单位追究责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未设定罚则的其他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进行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必须由有装、拆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作业;
(2)装、拆前要制定方案,方案须经上级审批通过;
(3)对装、拆人员要进行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
(4)装、拆人员须持证上岗,并派有监护人员和设置装、拆的警戒区域;
(5)安装完毕后,企业应进行验收。经行业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1)必须规范编制施工方案、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各部门会审后经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2)技术负责人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明确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
(3)施工时由施工安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监控,并加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