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2)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3)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4)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5)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6)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7)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8)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9)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10)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凡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需要领取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1)无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属危化品的化工建设项目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含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两个环节),非危化品的则只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