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地的确定,坚持以人为本,主要从有利于退役军人工作生活的基本原则出发,结合相关规定条件和本人意愿,合理确定。退役军人移交安置,主要分为依托本人安置、依托配偶安置和依托父母安置三种,具体适用条件由国家另行规定。退役军人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区、市)负责接受安置,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到其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配偶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对无配偶的退役军官,可以比照军队规定的配偶随军条件到部队驻地安置,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到父母任何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此外,为了树立“重牺牲奉献、重实绩贡献”的鲜明导向,国家还对夫妻双方同为军人的、立功受奖的、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上服役达到一定年限等若干特殊情况的退役军官,在安置地确定上给予一定照顾,适当放宽去向条件。
退役军人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是移交接收的一个重要环节。对退役军人的具体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
(1)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退役军人安置是一项计划性很强的工作,有明确时间要求,各项工作应当按照时间要求及时完成。军队转业和离退休干部离队后接到部队关于到安置地报到的通知后, 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报到时限办理报到手续。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通常根据移交、接收和安置的具体情况确定报到时间。退休军官的报到程序,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应当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是军人退役的重要凭证。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持师以上机关开具行政、组织、工资、保险等相关介绍信到地方报到。退役士兵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此外,报到时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还应查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材料。
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 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1)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按照军衔等级, 从低到高依次为少尉、 中尉、 上尉、 少校、 中校、 上校、 大校、 少将、 中将、上将。其中, 少尉、 中尉、 上尉称为尉官, 少校、 中校、 上校、 大校称为校官, 少将、 中将、 上将称为将官。
(2)军士。是指现在的士官。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 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 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并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军衔按照军衔等级分为: 高级士官 ( 一级军士长、 二级军士长、 三级军士长)、 中级士官 ( 四级军士长、 上士)、 初级士官 ( 中士、 下士)。士官军衔中, 下士为最低军衔, 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
(3)义务兵。是指服义务兵役制的士兵。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 授予列兵军衔, 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 晋升为上等兵。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 对于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具有重要意义。
(1)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 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退役军人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 需要制定一部适应当前形势任务、 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退役军人保障法。
(2)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推进退役军人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入推进, 退役军人政策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多重要成果。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将退役军人工作领域改革成果通过立法固定下来, 必将不断推进退役军人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系统构建退役军人保障制度体系的有力支撑。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深入推进, 原有规定比较分散、 相互衔接不够的问题逐步显现, 有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任务, 亟需加强制度顶层设计, 对有关政策制度进行系统整合, 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4)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是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