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并采取防护性措施;
(二)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三)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
(四)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相关规定,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对于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披露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八类信息;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披露八类信息的基础上,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等信息;要求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在披露八类信息的基础上,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信息。对于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市场关注度高、时效性强的信息,要求企业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形式及时披露。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48号)要求,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后,主要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后,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二是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编制执行报告、进行信息公开,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要求,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无证不得排污”。
分局审批项目: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1份(含光盘1);2.行政许可申请书1份,有授权委托人的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3.信息公开承诺书1份;4.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身份证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国家、省、州审批项目:国家、省、州审批的环评文件,分局专人负责做好协调对接,配合企业完成报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