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25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7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第9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1、筹建申请表和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6、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7、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8、ISP接入意向书;
9、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隔夜评标是指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需要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读书铺隔夜评标点跨天连续评标、资格预审。
对于招标项目开标时各标段(包)投标单位合计超过50家(含)且由同一评标委员会评标的;投标单位数量不多,但项目评标复杂,预估开标当天无法结束评标的项目,需要进行隔夜评标。
根据《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贯彻落实鼓励减免投标保证金政策的操作指引》要求,进一步优化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切实减轻投标企业负担,激发经济活力,目前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时,严格执行减免投标保证金降幅不得低于现收取数额50%和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对于后续有新的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办理依据是:
1、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办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字〔2021〕66号)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1〕14号)附件1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序号40的相关要求,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法律修改程序后,不再保留林木良种苗木类别,省级相应审批权限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