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要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依据有关规定,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化工生产企业的事故大多发生在危险作业过程中,因此化工生产企业的危险作业列入重点安全管理范围。它主要包括动火、动土、吊装、断路、设备检修、盲板抽堵、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八大危险作业。
化工生产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重点一重大”是指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统称。涉及“二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必须按规定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
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化工生产企业从业人员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
(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
(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3)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三)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直接从事危险作业岗位操作的从业经历;
(2)依法接受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
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以上所称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是指在下列危险性较高岗位直接从事化学反应操作的作业人员,涉及硝化、氧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等危险性较高反应工艺,且直接进行高温高压、放热、深冷、裂解、聚合、有机合成、易燃易爆危化品分离、自动控制等岗位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