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在县政府驻地及以上城市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在县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办事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得含有“住宅”。
前文所称使用面积是指,用于进行娱乐活动的专用面积,包括场所内的舞池、舞台、KTV包间(厢)等进行娱乐活动的地面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和兼营其他业务等非娱乐活动专用的地面面积。
新设立的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相互间的距离,县级及以上城市不得少于150米,县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办事处不得少于100米或两者建筑物之间最近直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测量方法为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相互间最近的入口门与门之间正常行走路线距离。新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幼儿园、学校相互间距离,不得少于200米。测量方法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幼儿园、学校最近的入口门与门之间正常行走路线距离。
前文所称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不包括校外培训机构。所称正常行走路线距离是指,符合当时道路规划并遵照交通规则的行走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