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2017年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管理范围为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和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机构等。目前,我县有1家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楚雄彝峰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一般由办案机关进行委托,也可以由个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自身资质能力、技术水平和鉴定人员情况,可以决定在诉讼之外开展鉴定业务,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鉴定服务。不论是办案机关委托还是单位或公民个人委托,委托人均应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职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伟大创举,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