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 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 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各 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不包括单位各种 其他事业收入。 但既有财政性资金又有部门其他资金的配套采购项目, 或者有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一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二是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但在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党政组织、群众团体组织以及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增发国债;2.调整支出结构,加大科教兴国和文科卫投入;3.调整税收政策;4.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实行向农村倾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