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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行政处罚决定书8号(大林草罚决〔2026〕8号)

索 引 号:dyx023/2026-0001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林草局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2026年行政处罚决定书8号(大林草罚决〔2026〕8号) 生效日期:

林草罚决20268

被处罚人姓名*

被处罚单位名称 昊泰**(楚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对你单位 滥伐林木 的行为,于2026 325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12月中旬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金碧镇殷连村委会***、仓街村委会***、***集体林区山场砍伐林木涉案现场地块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薪炭林,从森林类别上划分属于商品林,被砍伐林木树种主要为黑荆、蓝桉、云南松和小石积、白刺花等矮灌木;砍伐木涉案现场地块林地所有权分别属于殷连村委会***、仓街村委会***、***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分别属于殷连村委会***、仓街村委会***和***集体所有被砍伐林木伐桩径在6㎝以上包括6㎝合计628株立木蓄积总计18.133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5.810立方米折合烧柴共计重5.49吨,幼树伐桩径在6㎝以下的林木合计97株,总计725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及证人签名、鉴定结论、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据为证2026 4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大20268,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滥伐林木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你单位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

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10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10月30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 3 倍的树木(725×3=2175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 4 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5708元(伍仟柒佰零捌元整)即发改局认定烧柴单价260元/吨,烧柴5.49吨总价格1427元,(1427元×4倍=5708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金库大姚县支库(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财务股办理)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5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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