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行政处罚决定书21号
大林草罚决〔2025〕21号
被处罚单位:大姚赣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
单位地址:大姚县金碧镇
本机关对你单位建设公墓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10月29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自2015年以来,在实施大姚县经营性公墓建设项目工程中,超审批林地范围毁坏占用金碧镇平山村委会平山六组村民小组集体林地建设公墓等相关基础设施。经调查核实,涉案现场的林地面积总计862.03平方米(1.29亩);其中乔木林地(有林地)面积168.04平方米(0.25亩),灌木林地面积299.87平方米(0.45亩),其他林地(宜林地)面积394.12平方米(0.59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陈述笔录及证人笔录、鉴定结论、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2025年12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大林草罚权告〔2025〕21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1.你放弃陈述申辩。
□2.你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林规〔2023〕5号)关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裁量权基准(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的规定,具体恢复植被费用的标准为: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的2倍;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的2倍;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的2倍;按下限标准征收。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综合你公司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8253.05元(大写:捌仟贰佰伍拾叁元零伍分),即乔木林地168.04平方米×20元/平方米×1倍+灌木林地299.87平方米×12元/平方米×1倍+使用宜林地37.15平方米×6元/平方米×1倍+毁坏宜林地356.97平方米×3元/平方米×1倍=8253.05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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