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行政处罚决定书22号
大林草罚决〔2025〕22号
被处罚人姓名:张**
现住址:云南省大姚县金碧镇
本机关根据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大检刑行意〔2025〕22号《检察意见书》,对你失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于2025年11月13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4月9日在金碧镇****核桃树下抽烟,离开时未将扔在地上的烟头熄灭而引发森林火灾,属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经鉴定,该火灾属于森林火灾;火灾现场过火森林面积为2.52公顷(37.70亩),平均受害率为99.9%,森林受害面积为2.52公顷(37.70亩),烧毁林地内的林木立木蓄积总计107.258立方米;涉案地块地类为有林地(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从森林类别上划分属于商品林;主要树种为云南松和滇青冈等栎类;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属于金碧镇金家地村委会上村村民小组集体。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2025年12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大林草罚权告〔2025〕22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2.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及《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吸烟、烧纸、烧香;”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吸烟、烧纸、烧香的;”《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林规〔2023〕5号)关于“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裁量权基准(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1公顷以上不足2公顷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认错悔过等情节,综合大检刑行意〔2025〕22号《检察意见书》处理建议,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6年5月31日前更新造林2.52公顷;
2.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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