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行政处罚决定书18号
大林草罚决〔2025〕1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大姚正邦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卓**
单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
本机关根据大姚县公安局向我单位提供的1.04大姚正邦养殖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大公(环食药)撤案字〔2025〕13号)和移送案件通知书(大公(环食药)移字〔2025〕14号)等移送材料,对你公司毁坏林地的行为,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赵家店镇集体林山场开挖毁坏林地建设养殖厂及堆放土石渣,其行为涉嫌毁坏林地。经鉴定,你公司毁坏林地的地块涉案面积总计为12389.44平方米(18.57亩);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从森林类别上划分属于商品林。主要树种为云南松、滇青冈等栎类和小石积等灌木;被毁林木立木蓄积总计38.185立方米;属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陈述笔录及证人笔录、鉴定结论、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2025年11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大林草罚权告〔2025〕18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1.你放弃陈述申辩。
□2.你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林规〔2023〕5号)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的规定,具体恢复植被费用的标准为: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按下限标准征收。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综合你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从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于2026年5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23894.4元(大写:拾贰万叁仟捌佰玖拾肆元肆分),即12389.44㎡×10元/㎡×1倍=123894.4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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