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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行政处罚案

索 引 号:dyx014/2025-00079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交通运输局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李某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行政处罚案 生效日期: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8日10时29分,大姚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南永公路仓街检查站路段(金碧镇 境内)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李某某驾驶云E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李某某)行驶。经调查,该车由保山市驶往大姚县永盛新城,装载铁架等杂货,车辆载重15吨。李某某现场出示不了道路运输证,通过云南省道路运输业务管理平台查询,李某某本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云E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道路运输证有效期截止2023年9月1日,未重新办理换证,至今已超期11个月,属于无效证件。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鉴于李某某现场较为配合调查,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我局执法人员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五十七条、参照《珠江流域及琼州海峡区域交通运输高频违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规定,对李某某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我局依法于2025年5月29日将该案移交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审查,本案行政处罚已于2025年6月4日执行完毕。

二、案件解析

本案在2025年我局内部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被评为优秀等次。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本案中,当事人李某某用于运输的货运车辆所使用的《道路运输证》已超期11个月,属于无效证件,可视为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对在我县辖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认真查处,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处罚。

二、典型意义

(一)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货运车辆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本案中当事人李某某虽然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是其用于运输的云EXXXXX号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已于2023年9月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的重要意义一是营运车辆是否合法的依据,二是车辆技术状况及车辆动态监管的安全保障,三是行业规范管理的必要要求。因此,该车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使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也扰乱了正常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我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打击各类不合规货车的执法行为,有利于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稳定有序,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

(二)本案中当事人李某某试图通过拒收送达文书、拒绝与执法人员联系等方式逃避行政处罚的行为造成行政执法成本的严重浪费,同时也严重影响行政执法的公平性。为确保案件能够执行到位,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准确把握时间节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资料,最终移交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合法性审查后,决定立案并强制执行,该案于2025年6月4日结案。通过本案,充分体现出行政执法人员对于行政法律程序及行政法律法规内容熟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下,执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行政处罚程序及内容才能在日常处理案件过程当中公平公正执法,才能适应新时代背景下对执法人员提出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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