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自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来,大姚县县乡道路擅自占用公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或是地面构筑物、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侵占桥下空间、在公路上堆放杂物等乱象层出不穷。大姚县人民政府、大姚县交通运输局多次组织开展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取得一定工作进展,但效果仍不明显,公路沿线群众爱路护路意识仍然不强,群众对于爱路护路工作的参与热情不高。2025年3月3日15时37分,大姚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大姚县县道西六路开展公路路政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江某在西六线K3+119M处损坏公路附属设施(树木),砍伐公路路边树木。执法人员发现时,有4棵树木被砍伐,经核查原树高4.8米,被砍部分为2.8米,还剩树木高2米,其中1棵树直径为5厘米,2棵树直径为9厘米,1棵树直径为8厘米。当事人砍树主要为排除安全隐患(部分树枝与电线有所接触)。
二、主要做法
(一)部门联合,多措并举。本案来自于县地方段问题线索移交,在整个案件现场处理过程中县交通运输局、村委会、大队参与,充分体现出新形势下新的执法思路,从单个部门单打独斗转变为部门联合、齐抓共管的执法思路,通过多部门联合,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有助于执法行为规范性的监督,同时也能更好的实现“处罚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
(二)执法与说理有机结合。在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过程当中,现场执法人员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结合现场情况逐一核实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并现场回应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以深入浅出的形式向当事人及围观群众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并宣传爱路护路知识。以现场情况为例子解释说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爱路护路的必要性,将说理式执法贯穿于现场调查始终,既回答了当事人的疑问,也让群众对路政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通过说理式执法,很大程度上化解了执法部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也从源头上减少了同类违法行为的产生。
(三)柔性执法,执法为民。大队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验情况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认真分析研判当事人提到的砍行道树目的是为消除安全隐患,结合现场情况,认为当事人砍树的行为在主观上过错轻微。在充分听取参与联合执法的其他部门同志意见后,回单位召开案情分析会并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上述行为全面体现出大姚大队执法为民,深入贯彻柔性执法的执法理念,对下一步开展执法工作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大队执法人员在案情分析会上将当事人情况详细汇报,提出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依据,但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已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当事人擅自破坏公路附属设施且在村庄周边),如不作出处理,则容易造成“一点带一面”的不良影响。因此,为充分体现柔性执法、服务群众的理念,大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对当事人江某的处理,处理过程邀请村委会全程参与、将处理结果告知村委会,请村委会将该案例通过匿名处理后通过村党员大会、自然村户长会等渠道进行爱路护路宣传,通过上述措施,途径该村委会的路段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显著提升,截至目前,未发现该路段存在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经验启示
(一)高度重视新时代背景下部门联合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尤其是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涉及面广、罚款过高、矛盾争议较大的现实执法情况,必须要依托于多部门执法才能一定程度缓解上述问题。
(二)将执法工作与普法宣传工作有机结合,在执法过程当中为当事人及现场群众解答问题的同时,也在“说理式”执法过程当中让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必要性,极大缓解了执法阻力及压力。
(三)充分听取当事人及现场群众意见建议作为判罚依据,同时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红线底线的前提下帮助当事人综合分析研判违法行为的情形,尽量做到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让当事人意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的同时也有利于当事人主动整改、主动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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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李某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行政处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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