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大姚乙澄汽车维修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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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环罚字(2019) 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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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19年3月19日对你维修服务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维修服务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大姚乙澄汽车维修服务站经营者于2019年1月22日接受车辆所有人的委托代办车辆安全检测和环保检测并收取了车辆所有人车辆货箱加高板拆卸、车辆调修和检测站的正常安检费580元,环保检测调修费用600元及保险费合计1800 元后,在车辆首检排气污染物不合格的情况下,维修站在征得车辆所有人的同意后,提供了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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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类别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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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机关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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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内容 
       | 1、责令你立即改正临时安装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服务的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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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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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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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条:大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下一条: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字(2019) 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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