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大姚县龙街茶花箐石料厂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环罚(2018) 06号 |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查实,你单位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石料厂在转型升级扩大生产规模建设中未按相关法律法规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 
| 处罚类别 |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 
| 处罚机关 | 大姚县环境保护局 | 
| 处罚内容 | 1、责令大姚县龙街茶花箐石料厂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7月10日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 | 
| 上一条:大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下一条: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字(2019) 01号 |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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