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大姚县桂花树皮厂铜选冶厂有限公司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环罚(2018) 04号 |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查实,你单位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电解铜厂堆浸渣场已经停止使用,但公司未依法封场。同时疏于管理,导致电解铜厂堆浸渣场水毁严重,部分堆浸渣外泄,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 
| 处罚类别 |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 
| 处罚机关 | 大姚县环境保护局 | 
| 处罚内容 | 1、责令你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前完成电解铜酸浸渣堆场闭库封场处理,并清收被雨水冲刷流过堡坎的酸浸渣,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2、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6月1日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 | 
| 上一条:大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下一条: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字(2019) 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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