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大姚县罗柯塘杨加能药材加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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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环罚字(2019) 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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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19年6月1日对你药材加工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药材加工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加工点未办理环评手续即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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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类别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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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机关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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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内容 
       | 1.责令大姚县罗柯塘药材加工点立即停止建设和生产,恢复原状 
       2.罚款人民币(大写)人民币伍任柒值伍拾元整(5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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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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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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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条:大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下一条: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字(2019) 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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