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大姚县森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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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环罚(2019) 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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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19年4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锅炉车间有暂停使用水膜除尘设备等污染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2、公司超《环评》范围建设制胶车间开展制胶生产,环境安全隐患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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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类别 
       |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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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机关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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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内容 
       |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运行锅炉车间,停止生产,停产整治2个月。 
       2.责令你公司立即拆除制胶车间设施设备,恢复原状。 
       3.罚款(大写)壹拾壹万肆仟贰佰肆拾伍元陆角整(1142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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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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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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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条:大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下一条: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字(2019) 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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