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大姚隆昌生猪养殖厂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环罚(2018) 07号 | 
| 违法事实 | 大姚隆昌生猪养殖厂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排入外环境,外排污染物超标。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取证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 
| 处罚类别 |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 
| 处罚机关 | 大姚县环境保护局 | 
| 处罚内容 | 1.责令你养殖厂立即停止向外环境排放养殖场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2.责令你养殖厂立即清理和维护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采取措施做到雨污分流,确保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3.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 
| 上一条:大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下一条: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字(2019) 01号 |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878-6222279
    
        滇ICP备05001067号  网站标识码:5323260002    滇公网安备 53232602000001号
滇公网安备 532326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