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大姚桂花铜选冶有限公司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环罚(2018) 05号 |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查实,你单位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 1、公司一分厂红谷地河左岸河滩两个澄清池内违规存放的64705.5立方米尾矿砂,对红谷地河造成影响。 2、公司一分厂电解铜厂酸浸渣场堆存酸浸渣15万立方米未作无害化处置,浸渣场未作封场,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 
| 处罚类别 |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 
| 处罚机关 | 大姚县环境保护局 | 
| 处罚内容 | 1、责令你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以前治理完成红谷地河左岸河滩两个澄清池,消除污染; 2、责令你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以前完成一分厂15万立方米堆浸渣采取无害化处置工作,并完成一分厂堆浸场的封场工作。 3、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8月29日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 
| 上一条:大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下一条: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字(2019) 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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