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大姚金沙林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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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环罚字〔202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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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2021年7月6日晚8点,养殖场露天氧化塘内的污水外溢至马么拉它箐,流入蛣蛉河江底河段。 |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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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机关 
       |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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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内容 
       |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污染。责令公司2021年11月25日前完成养殖场废水氧化池及黑膜存储池进行密封工作,防止露天雨淋和污水外溢。同时要科学制定治理措施和粪污消纳措施,确保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不外排。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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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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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条: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大罚字〔20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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