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楚雄雄昌畜牧有限公司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楚环大罚字〔2022〕1号 | 
| 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21年12月29日对你公司新达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一)你公司新达养殖场利用无防渗土坝储存养殖污水; (二)你公司新达养殖场向小平地河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机关 |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肆仟元(¥294,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4月1日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 | 
| 上一条: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大罚字〔2022〕2号 | 
| 下一条: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字【202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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