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富专委员:
您在政协大姚县九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殡葬改革后城镇人员进行属地分散安葬”的(第75号)建议,已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交我局办理。首先感谢您对我县民政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关心,现对您所提的建议办理答复如下:
一、关于“各级政府加大殡改事业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殡葬改革推进工作,不断加大惠民殡葬实施力度,《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6〕65号)、《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楚办发〔2016〕27号)、《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楚办发〔2017〕16号等文件精神要求:除财政供养人员外,对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免除遗体火化费、遗体运输费、遗体3天冷藏存放费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进入公墓安葬或采取生态葬法的,再给予3000元补助,全县需惠民殡葬奖补资金726万元(按火化区居民亡故后100%遗体火化1200具计算),扣除州以上补助1000元/具,我县财政还需承担606万元,这对于国家级贫困县来说,是无法承担的。我们始终建议,州以上采取转移支付等方式,省州一级加大对县级殡改事业的资金投入的,解决惠民殡葬政策“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为2020年末实现大姚县火葬区火化率、骨灰入公墓安葬率、火葬区内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或接近100%,全县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35%以上打好基础。
二、关于“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扶持,乡镇建设一座规模较大的公益性公墓,每个村建立一个公益性公墓,积极引导群众在公墓安放逝者骨灰”的建议
为切实解决好我县耕地面积逐年减少、死人与活人争地的突出矛盾,有效治理乡村乱埋乱葬现象,促进全县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十三五”期间,我县按“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速度,力争到“十三五”末,实现每个乡镇至少建有1个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目标,实现节约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轻群众丧葬负担、营造和谐文明殡葬新风的殡葬改革工作目标。目前,全县已有石羊等5个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正按程序推进。
三、关于“城镇人口、公职人员可以属地进入公墓分散安葬以达到节约、合理利用土地的目的”的建议
根据《中共大姚县委办公室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大办字〔2015〕41号)“推行公墓集中安葬,允许夫妻一方为农村户口的财政供养人员去世后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凡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方,配偶一方为农村户口(含农转城户口)的财政供养人员去世后,可按照《大姚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由户口在农村的配偶一方所在乡(镇)、村(社区)出具证明,骨灰可安葬在其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但前提是死亡必须火化,不得装棺再葬”的规定,夫妻一方为农村户口的财政供养人员去世后可以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恳请您多提宝贵意见,并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民政工作。
大姚县民政局
2018年4月10日
上一条:大姚县民政局关于对政协大姚县九届二次会议第88号提案的答复 |
下一条:大姚县民政局关于对政协大姚县九届二次会议第72号提案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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