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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2022年度社会救助政策

索 引 号:dyx007-/2022-1019001 公文目录:相关政策 发文机构:大姚县民政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9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2022年度社会救助政策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线、基础性制度安排。社会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等事项。

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规定:

(一)受理条件:凡持有本县户口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批准均可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充分保障群众自由选择申请方式的权利,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只能通过某种方式申请。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逐一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3.审核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和提出初审意见,之后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入户调查、审核结果或低保金档次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和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办理时限: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6.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7.备案核查。严格落实财政供养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三职”干部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上述人员的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应逐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县级民政部门100%进行入户调查。

8.动态管理最低生活保障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保障对象家庭人员变化情况和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增发、减发、停发等变更手续,实行分类别发放低保金。其中:

A类对象: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

B类对象: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

C类对象: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

(三)政策标准:2022年7月1日起,城市低保A类700元/人/月、B类557元/人/月、C类500元/人/月、D类470元/人/月;农村低保A类446元/人/月、B类275元/人/月、C类200元/人/月。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2) 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 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具、工程机械的;(3)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城镇购买居住用商品房,有非居住类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有2套 (含)以上居住用商品房,或有非居住类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年经营净利润达上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倍(含)以上的;(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州《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规定:

理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或者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连续超过6个月卧床不起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办理程序:

1.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填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调查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3.公示方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入户调查和审核结果、是否集中或者分散供养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重新公示3个工作日。

4.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通过有关单位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并及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5.审批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在初审和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申请人姓名、救助供养形式和救助供养标准。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6.办理时限: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2年7月1日起全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910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三、临时救助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救助的应急性、过渡性、托底性制度安排。

(一)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疗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须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5.由于儿童自身、家庭和外界原因而陷入基本生存、发展和受保护危机需要帮助的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父母(监护人)因病因残无力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等;

6.因遭遇急难事件,生活面临困境,乃至生存陷入危机等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困难家庭不得纳入临时救助:

1.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条件有能力但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或个人;

2.因打牌、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申报人隐瞒不报或申报不实,造成核查过程中无法核定其家庭收入和财产,导致无法确认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

4.因主观人为因素造成当事人一方人员或财产受损,其家庭或个人生活陷入困境,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且有能力承担的;

5.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行政区域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四)提交材料:

1.大姚县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或申请办理人)身份证、户口册和信用社存折(卡)账号复印件;

3.因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陷入困境的,需提供病情诊断书、医药费收据复印件各1份;

4.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需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资料。

(大姚县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电话:0878-6223961)


附件:大姚县2022年度社会救助政策.docx  34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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