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及必要性说明
土地流转是实现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重要途径。工商资本下乡流转农村土地的过程中,出现了流转合同没有按照国家相关土地法律法规签订、租地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户地租而引发群众上访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与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密切相关。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确保农地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有效防范土地流转带来的社会风险,在《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出台后,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起草了《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细则(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 第1号)和《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云农政改〔2023〕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细则》。
三、文件制发的程序
在拟定《细则》文稿的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乡镇和县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建议,送县农业农村局法律顾问作了审核,提交局务会议进行了讨论,经多次修改后形成了报县人民政府发文的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细则》整体框架由总则、流转管理、风险防范、附则等4个部分构成,共计27条。
第一部分:总则。共计9条。主要阐述了制定土地流转细则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应坚持的原则。
第二部分:流转管理。共计5条。明确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管部门,包括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各级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职能职责。
第三部分:风险防范。共计10条。规定了县、乡镇、村(社区)三级须成土地规模化流转的审查审核小组,明确责任领导,对受让方抗风险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查审核,出具审查、审核意见,有效规避风险。规定了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实行先付租金、后用地制度。作为受让方的经营主体需自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生效10日内,提前支付1年以上的租金,以后每年都要提前1个月付清下一年度土地租金。
第四部分:附则。共计3条。规定对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的流转,参照细则执行,并对细则执行的时间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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