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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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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细则》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4-0407004 公文目录:文字解读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4日 文  号: 标  题:解读《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细则》

2024年4月1日,大姚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便于社会各界理解,现就《细则》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土地流转是实现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重要途径。工商资本下乡流转农村土地的过程中,出现了流转合同没有按照国家相关土地法律法规签订、租地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户地租而引发群众上访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与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密切相关。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确保农地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有效防范土地流转带来的社会风险,在《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出台后,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起草了《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细则》。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 第1号)和《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云农政改〔2023〕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细则》。

三、目的意义

《细则》根据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农村土地流转,特别是工商资本下乡流转农村过程中要把握的原则,流转合同签订,对单次流转50亩规模面积的土地开展审查审核的程序、内容,村组收取土地流转管理费的方式和使用管理、土地流转纠纷的调解方式和要求等六个方面作了明确。

四、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了农村土地流转要遵循的原则。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引导农民流转土地。工商资本流转土地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和资金保障能力;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后须农地农用,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要先付租金,后用地;以流转来的土地向银行融资担保贷款或是二次流转土地的,要取得承包方书面的同意,同时向发包方备案;流转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权;土地流转期限为大姚县农村土地确权期限。

二是规定了土地流转要签订规范的合同。明确规定乡镇要做好土地流转服务工作,对流转期限超过一年的,指导流转双方参照农业农村部的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规范的合同。村、组代农户流转土地的,须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工商资本经承包方同意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土地时,无论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资本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三是要施行农村土地流转备案审批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面积50亩以上的,须向拟流转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单次流转面积的审批规定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单次流转面积50亩(含)至500亩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500亩(含)至1000亩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1000亩(含)至2000亩报州农业农村局审批,2000亩(含)以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工商资本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亩(含)以上的,农户可委托村(社区)与受让方就土地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农户委托村(社区)委托开展土地流转需有书面委托。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须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可委托村(社区)与资本方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流转意向协议书签订后须在涉及土地流转的村民小组以会议公开等方式进行公开公示。涉及再流转的,要取得发包方或农户同意。流转面积50亩(不含)以下的,经村组一事一议讨论同意后,由村民小组或委托村(社区)直接与资本方签订合同,合同报乡镇政府备案。各乡镇要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引导流转双方以年流转费为基数合理确定风险保证金,防范支付风险,强化对农户合法流转收益的保护。

四是明确要建立规模化土地流转审查审核机制。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面积50亩以上,须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土地流转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受理范围外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发送一次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由乡镇政府审批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内容是否符合当地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作出审批意见。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及申请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须提交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勘验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批,或报经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初审不通过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审批通过的,申请方与农户签订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活动。申请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撤销审批意见。

五是明确了土地流转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村(社区)为工商企业流转农地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费用的金额和方式由村(社区)、村民小组和工商资本方共同协商确定。收取的费用纳入“村财乡管”,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是明确要妥善解决土地流转纠纷。乡镇、村要做好土地流转纠纷调解,确保不因土地流转纠纷而引发恶性事件和大规模群体性上访。



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