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姚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姚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姚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
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发展产业必须符合全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五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六条 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它农用地。
第七条 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情形,承包方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第八条 依法维护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工商资本合法合规进入农业渠道畅通。
第九条 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
第二章 流转管理
第十条 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行政许可,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组织农业相关产业生产等农业经营能力(资质);应当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信用记录,能够积极承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租金支付、违约赔付、风险防范等资金保障能力;近3年内无失信行为,无欠税欠薪、食品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无坑农害农现象,无银行资信不良记录等。
第十一条 审批应当提供的材料。
受让方为个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征信证明材料;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清单及对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拟流转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的会议纪要;
(六)涉及委托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委托书;涉及再流转的,需提供取得原承包户同意的证明材料;
(七)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经营风险评估、以往流转土地经营权备案记录等材料。
受让方为组织的,除提供以上(三)(四)(五)(六)(七)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八)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证件;
(九)经营主体章程;
(十)企业征信证明材料;
(十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分别提供所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十二)农业经营能力(受让方的农业项目经营团队、拟注册公司注册资本金规模、流转风险保证及防范措施情况)或者资质证明。
第十二条 受让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资料,对已经通过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对未开展审查审核的,终止审查审核。
第十三条 审批按以下权限分级进行。
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面积50亩以上的,须向拟流转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单次流转面积的审批规定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单次流转面积50亩(含)至500亩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500亩(含)至1000亩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1000亩(含)至2000亩报州农业农村局审批,2000亩(含)以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流转面积50亩(不含)以下的,经村组一事一议讨论同意后直接与资本方签订合同,合同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程序。
(一)签订意向协议。村组召开“一事一议”会议,就土地流转的面积、期限、价款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委托村(社区)与受让方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流转面积50亩(不含)以上的,可委托村(社区)与受让方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可委托村(社区)与受让方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流转意向协议书签订后须在涉及土地流转的村民小组以会议公开等方式进行公开公示。村(社区)受托与受让方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或土地流转合同须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书。
(二)提出流转申请。受让方向拟流转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审批所需材料。
(三)作出受理决定。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对不再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方;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分级审核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内容是否符合当地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作出审批意见。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及申请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勘验等形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初审不通过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县农业农村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内容是否符合当地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作出审批意见。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转发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材料及审批结果报州农业农村局备案,审批结果转发乡镇人民政府。
由州农业农村局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勘验等形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初审不通过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县农业农村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州农业农村局。州农业农村局自收到县级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意见。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转发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材料及审批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审批结果转发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
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勘验等形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初审不通过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县农业农村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州农业农村局。州农业农村局自收到县级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转发州、县农业农村局及乡镇人民政府。
受让方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实际经营项目未按照审批申请材料实施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撤销审批意见。
审批结果有效期为流转意向协议中规定的起止日期。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许可需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五)签订流转合同。审批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或受托人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合同须在涉及土地流转的村民小组通过会议公开等方式进行公开公示。
(六)建立台账档案。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人员,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大姚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和县农业农村局要对审批申请、审批流程和审批结果有关文件资料逐项归档并整理形成电子文档妥善保管,并将审批结果平台共享至本级自然资源部门。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审查审核制度。县、乡镇、村(社区)对规模化流转土地,要明确责任领导,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审查审核小组,按照第十条规定的受让方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受让方提供的材料,对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租赁农地先付租金、后用地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经营主体租赁农地实行先付租金、后用地制度。经营主体需自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生效10日内,提前支付1年以上的租金,以后每年都要提前1个月付清下一年度土地租金。未提前支付的,可视受让方违约并采取相关措施直至收回土地经营权。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经营主体租赁农地的,当年租金全额兑现后,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按合同本年度土地租金的不低于30%给村(社区)缴纳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租赁合同期满,受让方无违约行为的,风险保障金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 受让方以流转来的土地向银行融资担保贷款或是二次流转土地的,要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同时向发包方备案;流转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权;土地流转期限为大姚县农村土地确权期限。
第十九条 对农村土地流转期限超过一年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流转双方依法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签订业务指导。村、组代农户行使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须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委托书须说明委托流转的地块位置、面积、流转时限等,并经委托人签字捺手印。
第二十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建设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补充协议作明确。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收取管理费的金额和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社区)要不定期对规模化流转土地的工商资本的农业经营能力、租金给付情况、土地用途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特别对违法用地行为要及时查处,问题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县乱占耕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县乡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底要对辖区内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的总体情况、本级审查审核工作情况和风险防范制度建设情况作好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情况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土地流转纠纷可以申请村(社区)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村、乡镇和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确保不因土地流转纠纷而引发恶性事件和大规模群体性上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大姚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1-2.大姚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申请
1-3.大姚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1-4.农村土地流转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1-5.农村土地流转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6.大姚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批表
1-7.农村土地流转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8.农村土地流转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9.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和入股合同(示范文本)
2-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
2-2.大姚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
2-3.工商资本租赁土地备案表
3.大姚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批流程图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878-6222279
滇ICP备05001067号 网站标识码:5323260002 滇公网安备 53232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