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大姚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以下四个方面的政策解读:
一、修改《办法》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确保我县的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用得上,调得动,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存储安全又节约成本。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印发的《大姚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17〕39号)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的要求,必须根据国务院新修订颁布实施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楚雄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县实际对大姚县人民政府2017年印发的《大姚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17〕39号)进行修订才能更好地管好我县的县级储备粮。
二、修改的依据
(一)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2016年2月6日修订施行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日颁布实施的《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21〕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云政发〔2004〕2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年12月29日颁布施行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云南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办法》(云粮规〔2021〕1号)、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的《云南省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三)《楚雄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楚雄州州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修改过程
此次修改结合2021年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楚雄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楚雄州州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对现行《大姚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17〕39号)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中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大姚县支行各相关股室的意见,我局将征求意见进行整合,并召开了党委会作了分析研究,对《办法》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按照法定程序送相关部门进行了评估和合法性审核,形成送审稿报县人民政府,最终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四、修改重点内容
《大姚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县级储备粮(粳稻)的轮换周期及轮换方式进行了修改。将“县级储备粮(粳稻)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3年为一个轮换周期,也可根据粮食品质情况在轮换周期内加快轮换。轮换计划由县粮食局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轮换。承储企业应将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发行大姚县支行”修改为“县级储备粮(粳稻)轮换期为两年,实行一年轮换一半的压茬轮换制,轮换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指导监督承储企业具体实施。承储企业应将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发行大姚县支行”。
(二)对县级储备粮(粳稻)入库的质量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除了等级要求为三级或三级以上,还对脂肪酸值作了具体明确(脂肪酸值每100g≤19mg)。将“县级储备粮(粳稻)的质量为三级或三级以上,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县级储备粮(粳稻)的入库等级质量不低于三级。”修改为“县级储备粮(粳稻)的质量为三级或三级以上,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县级储备粮(粳稻)的入库等级质量不低于三级(脂肪酸值100g≤19mg)。”
(三)将储备粮(粳稻)收购环节的收购费用和轮出环节的费用统称为轮换费,将“县级储备粮利息由县财政局据实拨付承储企业;轮换费、保管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贴,粳稻轮换费每次0.25元/公斤,保管费每年0.20元/公斤,由县财政按相关规定核承储企业。储备粮(粳稻)轮换价差由县财政负担,经县财政局、县粮食局审核认定后,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拨付承储企业”修改为“县级储备粮利息由县财政局据实拨付承储企业;轮换费(含轮入和轮出购销环节中的员工工资、装卸搬运费、平仓费、水电费、机械使用费、收购贷款利息、超损等费用)、保管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贴,盈亏由企业自负。粳稻轮换费用每公斤0.25元、保管费每年每公斤0.20元,由县财政按相关规定拨承储企业。储备粮(粳稻)轮换价差由县财政负担,经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认定后,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拨付承储企业”。
(四)将“县级储备粮轮入可根据实际采取公开招标采购入库或委托承储企业收购入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入库的储备粮成本价为中标价;委托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储备粮成本价为承储企业实际收购价加合理费用(每公斤0.1元以内),价格审定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价格认定中心)农发行大姚县支行共同核定。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修改为“县级储备粮轮入可根据实际采取公开招标采购入库或委托承储企业收购入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入库的储备粮成本价为中标价;委托承储企业收购入库作为县级储备粮(当年产粳稻)的入库成本价为承储企业实际收购的综合平均价。成本价格审定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大姚县支行审核认定。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五)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内容重复,删除了第二十一条,表述为“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六)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建立县级储备粮管理考核办法,对承储企业进行考核;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要对承储企业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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