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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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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2-0907004 公文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08日 文  号:大政规〔2022〕1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2年08月0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姚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及十五届县委第26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8日起施行。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姚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安全,有效发挥县级政府储备粮在全县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楚雄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府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政府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五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粮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六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部门为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大姚县支行。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据国家、省、州和县有关储备粮管理法规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制度。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和安排县级政府储备粮所需费用补贴,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政府储备粮规模、标准及时将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和轮换价差补贴拨付到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大姚县支行的县级政府储备粮专户,按季拨付、当年结清,并对县级政府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发行大姚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安排县级政府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并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政府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政府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政府储备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县纪委县监委举报。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县纪委县监委接到举报后,应按照各自权限范围及时进行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权限属于其他部门权限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粳稻)轮换期为两年,实行一年轮换一半的压茬轮换制。轮换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指导、监督承储企业具体实施。承储企业应将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发行大姚县支行。

第十二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三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认定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大姚县支行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审核认定,认定大姚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为大姚县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承担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任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其存储的县级政府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和“一规定两守则”的各项技术规范及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粳稻)的质量为三级或三级以上,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县级政府储备粮(粳稻)的入库等级质量不低于三级(脂肪酸值100g≤19mg)。

承储企业必须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实行专仓、专人、专账管理,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存储安全;严格执行“五十”检查制和“一规定两守则”规范储粮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政府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进行清偿债务。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一符四无粮仓”标准和粮食保管“五十”检查制度进行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并对粮食在储存中发现的有关安全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如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八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利息由县财政局据实拨付承储企业;轮换费(含轮入和轮出购销环节中的员工工资、装卸搬运费、平仓费、水电费、机械使用费、收购贷款利息、超损等费用)、保管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贴,盈亏由企业自负。粳稻轮换费用每公斤每次0.25元、保管费每年每公斤0.20元由县财政按相关规定拨承储企业。储备粮(粳稻)轮换价差由县财政负担,经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认定后,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拨付承储企业。

第十九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入可根据实际采取公开招标采购入库或委托承储企业收购入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入库的储备粮成本价为中标价;委托承储企业收购入库作为县级政府储备粮(当年产粳稻)的入库成本价为承储企业实际收购的综合平均价。成本价格审定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大姚县支行审核认定。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政府储备粮入库成本。

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必要时,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实行统借统还。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大姚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发行大姚县支行信贷监管。

第二十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粳稻)损耗核定。保管损耗按保管年限损耗标准核定;水分减量以轮入验收和轮出时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为依据计算水分减量(水分每降低1%,减量1.5%),定额内合理损耗由县财政据实承担,超损部分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四章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辖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粮食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政府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指导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紧急状态下,县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动用命令,指导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形成的差价、定损损失和出库费用由县财政据实承担,形成的收益上交县财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政府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政府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对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农发行大姚县支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发行大姚县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建立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考核办法;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存储资格、存储任务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县级政府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选择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存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

(三)发现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安全有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入库的县级政府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以及对县级政府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县级政府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资格和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县级政府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县级政府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存储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政府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管;

(七)以县级政府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顶新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的,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责令退回骗取的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造成县级政府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和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政府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县财政局、农发行大姚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给予信贷制裁;对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撒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大姚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17〕39号)同时废止。 

           

 解读《大姚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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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190K

一图读懂《大姚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