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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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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大中型水库移民产业发展项目运行管理和收益分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225401 公文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02日 文  号:大政规〔2021〕2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大中型水库移民产业发展项目运行管理和收益分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0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大姚县大中型水库移民产业发展项目运行管理和收益分配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2日起施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姚县大中型水库移民产业发展项目运行管理和收益分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运行管理和收益分配,确保扶持项目形成的资产保值增值,让移民群众分享扶持项目带来的成果,根据《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安排库区基金实施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和县乡组织移民群众利用集体补偿补助资金实施的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 项目覆盖范围内移民群众是项目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产业发展项目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章 项目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项目资产包括下列范围:

(一)依法属于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和耕园地等自然资源;

(二)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牲畜、林木、光伏、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三)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企业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政府对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款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移民集体经济组织资助、捐赠的财务等;

(五)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六)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七)依法规定属于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项目资产所有权的确定,库区基金实施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覆盖的移民群众或移民村组确定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人;利用集体补偿补助资金实施的产业发展项目,由出资的移民村组群众确定为项目资产所有权人。

第六条 项目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挥霍浪费、平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村集体资产。

对前款发生的违法行为,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管理机构有权制止。

 

第三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七条 依法成立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代表移民群众依法对产业发展项目进行管理。没有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民委员会或县搬迁安置办行使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的管理职能,并参照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有关要求对移民产业发展项目进行运行管理和分配收益。

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推选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

第八条 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

(二)执行本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三)负责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制定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的管理制度,保证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的保值增值;

(五)派员参加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

(六)依法与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的经营者、使用者签订承包、租赁、使用等合同;

(七)定期报告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工作情况;

(八)负责组织对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的评估和对经营者、使用者进行定期审计以及离任审计。

第九条 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偿使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管理和经营移民产业发展项目。

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的经营者和使用者。有条件的,可以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或者使用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的,应当与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依法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移民产业发展项目。

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其投资企业和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第十条 移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民主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移民产业发展项目权属的变更以及经营方式的确定;

(三)以移民产业发展项目进行的较大投资和较大资产购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以移民产业发展项目对经营者和使用者进行奖励;

(六)涉及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移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采取和会计制度。按照规定配备财会人员,建立会计账簿。年终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账目,清理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依法纳税。

第十二条 移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登记和台账制度。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对移民产业发展项目应当及时登记,准确、全面地反映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的变动情况和运营状况。

第十三条 移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如实填报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统计报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搬迁安置办公室。

第十四条 移民产业发展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承包、租赁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的;

(二)以移民产业发展项目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移民产业发展项目产权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移民产业发展项目评估结果应当经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执行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

(三)监督移民产业发展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的管理运营情况,接受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十八条 对移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移民产业发展项目、财务收支等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经营管理情况通过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出查询,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项目收益包括下列范围:

(一)土地、森林和耕园地等自然资源的租金或入股 分红。

(二)属于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农业机械和农田水利设施等产生的收益或租金。

(三)利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库区基金或集体补偿补助资金投入到企业,产生的股权分红和增值权益。

(四)依法规定属于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产生的收益。

第二十一条 收益资金分配对象为产业发展项目明确覆盖范围的移民群众。

第二十二条 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一)差异化分配原则。项目运营收益资金分配用于移民直接受益或分红不低于总收益的50%,用于运营管理、资产维护和市场开拓的费用不高于总收益的20%,用于移民村组社会管理创新的费用不高于总收益的30%。

(二)移民户劳有所获原则。鼓励有劳动能力的移民户通过参与产业发展项目经营管理、就业等方式获得收益;鼓励移民积极参与所在村组的社会管理和社会公益事业,建立积分分配制度。

(三)公平公正原则。由项目管理机构制定项目收益分配实施方案,并报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四)收益对象动态调整原则。对产业发展项目的收益对象实行“上一年度直补动态调整人口为基数”的动态管理机制。

(五)严格资金管理原则。收益资金严格执行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收益资金管理由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降低运行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县财政局和县搬迁安置办负责督促、回收、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收益分配计划的审批,由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管理的项目,管理机构制定分配计划报项目所在乡镇或县搬迁安置办审批后执行;由乡镇管理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分配计划报县搬迁安置办备案后执行;由县搬迁安置办管理的项目,由县搬迁安置办制定分配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非法侵占产业发展项目资产的,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并支付使用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依法签订产业发展项目经营合同或者使用合同的,或者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产业发展项目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建立有关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制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搬迁安置办公室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产业发展项目资产流失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搬迁安置办公室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产业发展项目资产流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大姚县搬迁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


附件:大姚县大中型水库移民产业发展项目运行管理和收益分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70K
附件:大姚县大中型水库移民产业发展项目运行管理和收益分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181K

解读《大姚县大中型水库移民产业发展项目运行管理和收益分配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