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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dyx043/2026-00018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湾碧乡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生效日期: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湾政罚决字〔2025〕2号

被处罚人姓名:刘** 

现住址:大姚县湾碧乡腊务堵村委会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3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家承包耕地边缘外乔木林内砍伐林木,加工成烧柴,拉运回家使用,属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经鉴定,砍伐林木现场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5497立方米;折合质量为1.092吨;砍伐林木涉案现场地块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属刘**户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及证人签名、鉴定结论、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5日向你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2025年4月30日前完成补种树木的定植;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在现场地块补种云南松林木18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即1.092吨×240元/吨×3倍=786元(大写:柒佰捌拾陆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湾碧傣族傈僳族乡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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