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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dyx043/2026-00017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湾碧乡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生效日期: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湾政罚决字〔2025〕1号

被处罚人姓名:肖** 

现住址:大姚县湾碧乡湾碧社区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在未办理林地草地征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湾碧乡**村委会**小组,在沿江四级公路修复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临时占用林地、草地进行搅拌站建设、堆放建筑材料及弃渣弃土的行为,其行为属临时占用林地和草地的违法行为。经鉴定,涉案现场地块总计面积6605平方米(9.91)亩;地类为其他林地(宜林地)和草地,其他林地(宜林地)面积939平方米(1.41亩),其他草地面积5666平方米(8.5亩),林地所有权属**一组集体所有、使用权属**一组集体和**户所有,无立木蓄积。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及证人签名、鉴定结论、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九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的规定和我县草地近三年实际年产值。具体恢复植被费用的标准为:乔木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依据《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姚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按“旱地费用征收标准13元/㎡”的标准执行;具体该片草地被侵占前三年的年产值为56元/亩,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3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责令于2025年3月20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即(1)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宜林地):939 ㎡×3元/㎡×1倍=2817元

(贰仟捌佰壹拾柒元整);

4、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的罚款,即:56元/亩(草原前三年平均产值)× 8.5亩×6倍=2856元(贰仟捌佰伍拾陆元整);

5、以上共计处罚款: 2817元+2856元=5673元(伍仟陆佰柒拾叁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湾碧乡财政所办理)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湾碧傣族傈僳族乡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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