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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家店镇2025年第二季度林草行政执法案件公示

索 引 号:dyx038/2025-00004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赵家店镇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赵家店镇2025年第二季度林草行政执法案件公示 生效日期:

序号处罚对象违纪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
1邵某某2024年5月期间,在承包实施大姚云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赵家店镇三潭景区开发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赵家店镇江头村委会姚湾河村民小组集体林山场扩修公路开挖林地,其开挖使用林地行为涉嫌毁坏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文件的规定:具体恢复植被费用的标准为:乔木林地每平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米不低于3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依据《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姚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按“旱地费用征收标准13元/㎡”的标准执行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于2025年9月30日前恢复开挖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责令于2025年7月30日前恢复弃土占用林地2094.38平方米(3.14亩)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7418.7元(叁万柒仟肆佰壹拾捌元柒角),即乔木林地:3741.87㎡×10元/㎡×1倍=37418.7元。
2彭某某2024年5月期间,在承包实施大姚云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赵家店镇三潭景区开发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赵家店镇江头村委会姚湾河村民小组集体林山场扩修公路开挖林地,其开挖使用林地行为涉嫌毁坏林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文件的规定:具体恢复植被费用的标准为:乔木林地每平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米不低于3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依据《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姚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按“旱地费用征收标准13元/㎡”的标准执行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于2025年9月30日前恢复开挖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责令于2025年7月30日前恢复弃土占用林地2888.11平方米(4.33亩)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9814.9元(贰万玖仟捌佰壹拾肆元玖角),即乔木林地:2981.49㎡×10元/㎡×1倍=29814.9元。
3李某某2024年5月期间,在承包实施大姚云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赵家店镇三潭景区开发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赵家店镇江头村委会姚湾河村民小组集体林山场扩修公路开挖林地,其开挖使用林地行为涉嫌毁坏林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文件的规定:具体恢复植被费用的标准为:乔木林地每平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米不低于3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依据《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姚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按“旱地费用征收标准13元/㎡”的标准执行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于2025年9月30日前恢复开挖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责令于2025年7月30日前恢复弃土占用林地2307.82平方米(3.46亩)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1148.9元(叁万壹仟壹佰肆拾捌元玖角),即乔木林地:3114.89㎡×10元/㎡=31148.9元。
4彭某某2024年5月期间,在承包实施大姚云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赵家店镇三潭景区开发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赵家店镇江头村委会姚湾河村民小组集体林山场扩修公路开挖林地,其开挖使用林地行为涉嫌毁坏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文件的规定:具体恢复植被费用的标准为:乔木林地每平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米不低于3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依据《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姚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按“旱地费用征收标准13元/㎡”的标准执行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于2025年9月30日前恢复开挖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责令于2025年7月30日前恢复弃土占用林地2901.45平方米(4.35亩)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6566.6元(贰万玖仟捌佰壹拾肆元玖角),即乔木林地:2656.66㎡×10元/㎡×1倍=26566.6元。
5邵某某2024年5月期间,在承包实施大姚云巅市政
工程有限公司赵家店镇三潭景区开发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赵家店镇江头村委会姚湾河村民小组集体林山场扩修公路开挖林地,其开挖使用林地行为涉嫌毁坏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文件的规定:具体恢复植被费用的标准为:乔木林地每平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米不低于3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依据《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姚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按“旱地费用征收标准13元/㎡”的标准执行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于2025年9月30日前恢复开挖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责令于2025年7月30日前恢复弃土占用林地544.27平方米(0.816亩)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1900.94元(肆万壹仟玖佰元玖角肆分),即乔木林地:4002㎡×10元/㎡×1倍=40020元,灌木林地:313.49㎡×6元/㎡×1倍=1880.94元。
6李某某2025年4月11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在承包实施大姚县赵家店镇石板箐二期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工程中,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未批先建,擅自开挖赵家店镇打苴基村委会红泥坡、老石谷小组集体林地作为施工便道,属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文件的规定:具体恢复植被费用的标准为:乔木林地每平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米不低于3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依据《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姚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按“旱地费用征收标准13元/㎡”的标准执行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于2025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5020.67元(伍仟零贰拾元陆角柒分),即灌木林地:836.779㎡×6元/㎡×1倍=5020.67元。
7杨某某2025年4月11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11月期间,在承包实施中国广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大姚县石板箐光伏发电三期项目工程中,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赵家店镇打苴基村委会阿租、利米乍村民小组集体林山场和小红山村委会小村小组集体林山场开挖林地修建施工便道,其开挖林地行为涉嫌毁坏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文件的规定:具体恢复植被费用的标准为:乔木林地每平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米不低于3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依据《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姚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按“旱地费用征收标准13元/㎡”的标准执行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于2025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8108.82元(大写:捌仟壹佰零捌元捌角贰分),即灌木林地:1351.47㎡×6元/㎡×1倍=8108.82元。
8徐某某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已构成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因其他非生产性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在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1. 处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人民币
9代某某2025年5月11日在三潭景区开发项目搭建玻璃观景台施工作业中,未按照公司安全作业规范和赵家店镇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工作要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在焊接玻璃观景台塔基过程中,引发山林火灾,属于违法野外用火。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已构成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因其他非生产性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在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1. 处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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