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民政及兜底保障政策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线、基础性制度安排。社会救助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等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受理条件:凡持有本县户口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批准均可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户主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逐一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及申请人应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意见建议,并按程序公示后,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
5.公示。按照审核公示、审批公示、长期公示的程序对申请家庭的入户调查情况和审核情况、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审核和审批公示时间均为7天,公示地点均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
6.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社银一体化发放。
7.备案核查。严格落实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上述人员的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应逐级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8.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分档次分类别予以差额救助。并根据低保对象家庭人员变化情况和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的增发、减发、停发变更手续。
(三)政策标准。2022年7月1日起,我县农村低保A类446元/人/月、B类275元/人/月、C类200元/人/月。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
2.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
3.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的;
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和有一定效益的;
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不局限上述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二、特困人员(五保)供养政策
(一)受理条件。
根据《楚雄州民政局关于印发楚雄州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楚民发〔2021〕52号)文件,将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同时具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和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或者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重病患者。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连续超过6个月卧床不起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根据省、州统一政策,2022年7月起1日起,我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10元/人/月(集中和分散供养一致)。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3.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填写。
2.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3.审批程序: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及时予以批准,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临时救助政策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2015〕52号)文件规定,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疗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须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5.由于儿童自身、家庭和外界原因而陷入基本生存、发展和受保护危机需要帮助的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父母(监护人)因病因残无力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等;
6.因遭遇急难事件,生活面临困境,乃至生存陷入危机等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困难家庭不得纳入临时救助。
1.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条件有能力但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或个人;
2.因打牌、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申报人隐瞒不报或申报不实,造成核查过程中无法核定其家庭收入和财产,导致无法确认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
4.因主观人为因素造成当事人一方人员或财产受损,其家庭或个人生活陷入困境,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且有能力承担的;
5.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行政区域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四)提交材料:
1.大姚县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或申请办理人)身份证、户口册和信用社存折(卡)账号复印件;
3.因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陷入困境的,需提供病情诊断书、医药费收据复印件;
4.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需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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